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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房子卖了11年原房主想要回

发表于2015-07-09

11年前,张先生在牟平区东苣城村买了四间平房,由于他不是本地户口,所以房子没有过户,双方签了合同,卖方杨先生将房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一起交给了张先生。近日,杨先生反悔,想把房子要回,这下让张先生犯了难。

近日,记者来到牟平区东苣城,看到了张先生居住的房子,四间平房有院子。张先生说,他从济南来烟台已有十几年,起初是租房子住,后来觉得不太方便,就想买套房子,但当时也没多少钱,就到农村买了一套平房。“2004年买的这个房子,当时花了13000元。”张先生说,本以为有了房子,一家三口就这样在这里安下根了。

突然前几天原来的房主杨先生找到他,说要把房子要回去。张先生就不愿意了,当时自己是通过正规途径买的房子,对方怎么能说要回就要回呢,“现在再想买一套房子也不容易,他把房子要回去了,我住哪里呀。”让张先生担心的是,经过咨询,发现自己买的房子属于农村宅基地,合同不受法律保护。

原来,张先生虽然很早就到烟台打工了,但他的户口一直都在济南,所以当时买房子时没法过户,房主杨先生就把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给了张先生,另外,两人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,并找村里的一位村民当保人,买卖双方还有保人都签了字,按了手印,村委会也盖了章。

记者在张先生的家中看到了房产证、土地使用证和购房合同,张先生说自己虽然拿着这些字据,可是却不占理。现在不知道事情该怎么办。

记者从东苣城村民李先生处了解到,前段时间村里流传说要拆迁,本来不值钱的农村平房,房价一下子涨起来了,五年前花3万块钱大瓦房随便挑,现在四间平房至少要十几万元。

宅基地不可以随意买卖

鲁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吕君妮告诉记者,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,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,不能卖给非本集体组织的其他人,否则不予过户。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,买卖合同无效。

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,双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

吕君妮说,现在卖方杨先生想要回房子,在道德上说不通,买方张先生可向有过错的卖方要求赔偿损失。

发表于2015-07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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